本文目录一览:

  • 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 2、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 3、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认定标准

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1、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下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划分 ***

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基础,结合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组织形式的法人企业或单位。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进行划分。

三、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5个行业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四、本办法按照行业门类、大类、中类和组合类别,依据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的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等四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附表。

五、企业划分由 *** 综合统计部门根据统计年报每年确定一次,定报统计原则上不进行调整。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统计局2011年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同时废止。

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

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

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区别主要是企业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且指标可因行业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如下: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注意事项:

1、以上划分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2、个体工商户和上述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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